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惩戒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我省出台《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今后,根据政务严重失信的影响程度,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失信主体和相关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办法》适用于对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以及对经认定的政务严重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和联合惩戒。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列举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组织开展认定及联合惩戒工作。
《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没有认真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或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延迟履行、延迟兑现承诺条件、合同约定、优惠政策等毁约违约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实施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政策措施时,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或规定的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
经认定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涉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责程序予以处置。根据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的影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相关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政务严重失信主体应对具体失信行为限期加以整改,依法依规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认定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申请复审。
对于积极纠正政务失信行为、弥补当事人损失、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惩戒,免予、不予惩戒的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