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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20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日公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1%。官方称,此举旨在防范股东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介绍,《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等。
其中,《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官方表示,此举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
按照逆周期监管思路,《办法》还将金融租赁公司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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