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对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建设作出安排部署。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全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明确了信用承诺对象、承诺内容、承诺程序、承诺应用、组织实施等5个方面的内容,分类拟制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登记管理和社会组织注销登记信用承诺书格式范本。
《通知》明确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的承诺对象为:拟在本行政区域内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自然人、法人)、拟任负责人;办理变更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明确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内容主要有:申请登记所提交法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不违规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证认定等活动;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近年来不存在违法犯罪等情况;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相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承诺程序,采用情景模拟方式,对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归档四个阶段信用承诺的程序梳理规范,使之便于操作。关于承诺应用,分别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三个方面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加强检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信用承诺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承诺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