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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孝敬、赡养父母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由于各种矛盾纠纷的累积和沟通不畅,一些本应安度晚年的老人并没有得到子女们的悉心关怀和照料。8月21日,桐柏县法院通过诉前“线上调解+线下调解”的方式及时化解一起老母亲状告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老太年过八旬,老伴五年前过世,膝下育有六个子女(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子女均已成家,其中一名女儿远嫁外省。原本六个子女协商轮流照顾老母亲,但是今年杨老太摔一跤行动不便后,照顾老人的压力加大,子女在赡养母亲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矛盾激化。经过村组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杨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六个子女支付赡养费。
法院调解
桐柏法院立案庭收到材料后,立案庭法官认为采用诉前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村干部和调解员一同到杨老太家中了解情况,开展调解工作。因目前杨老太的五名子女均在外地生活或务工,调解员为方便当事人专门建立微信群,通过五人线上参与、杨老太及大儿子徐某现场参与的方式进行调解。
经过十天的不懈努力,当事人在法官、专职调解员、子女及杨老太所属村委会的深入沟通下确定调解方案,从道德、亲情、法律的角度做好六个子女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心中隔阂,就杨老太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五个子女每人每年支付杨老太600元赡养费,并自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五人轮流看护照料杨老太,每人轮流期限为一个月,老人每年花费的医疗费用(含药物、住院费用等)由大女儿先行垫付,每年12月30日前凭票据由轮流看护的五个子女按同等比例分担,大儿子徐某每年支付2000元赡养费。一家人最终冰释前嫌重续亲情。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态度连连称赞。
法官寄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理,关系到老人能否颐养天年,兄弟姐妹间的亲情能否延续,儿童的茁壮健康成长,关乎个人和家庭的幸福,更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出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均应理性对待。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打折扣,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应当多考虑父母曾经的付出与不易,牢记“家有一老如有一宝”,给予老人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关怀。
近年来,桐柏法院针对离婚、赡养、变更抚养关系等家事纠纷,加强诉源治理工作,不断挖掘和创新网上“枫桥经验”,通过线上、线下、微信群、村委会参与、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参与等多种方式创新丰富调解方法,将矛盾化解在立案前,重续家庭亲情,促进社会稳定。(供稿:桐柏县法院 徐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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