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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混同的性质是什么?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吗?

来源:剧情啦 发布时间:2023-05-19 09:31:02

一、

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合同混同吗

合同消灭的原因不包括合同混同,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

合同混同的情况有: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二、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消灭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混同的性质

合同混同的性质:

1.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

2.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

3.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4.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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