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本次共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的六个条文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优先配售对象。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为将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空间。
二是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
三是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删除《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
四是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在《承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有关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抓好《承销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督促市场参与各方恪尽职守、归位尽责,推动提高发行承销与定价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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