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哪些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流程是什么?
1.选择评估机构
(1)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管理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 如果谈判不能进行,将由多数决定和随机选择决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办法。
2.签合同
通常来说是由征收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委托人,与评估研究机构签订评估企业委托合同。收集、评估和鉴定费用等则是由委托人承担。
3.现场试验
房屋评估的结果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仅仅依靠征收部门提供的初步数据是不够的。估价人员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观察和与被征收人的沟通,有助于估价人员对新旧房屋、结构、面积、格局等因素有一个直观、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
4.评估和定价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根据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等评估办法选择其中一种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5.结果公示与修正
在作出评估报告前,对初步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被征收人不懂的可以向估价师提问,初步评估有错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这样保证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6.评估报告送出
公示修改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移交被征收人。
7.申请复审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的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再收到评估报告当日起10日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审,要采用书面形式,并指出有疑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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