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记名证券的特点是怎么样的?
(1)无记名证券发行人(债务人)得向持有人给付而免其债务(第七二○条)。
(2)无记名证券发行人,除能证明其系无权利人外,应向持有人为给付(第七二○条第一项)。
(3)强化对善意持有人的保护及无记名证券效力的维持(第七二一条)。
(4)无记名证券发行人对持有人的抗辩权受有限制(第七二二条)。
无记名证券的质具体如何说?
一、无记名证券是不记载特定权利人之证券
无记名证券是不记载特定权利人,而以持有人为权利人的证券。因持有人是权利人,可以对发行人请求依证券所记载之内容给付。无记名证券之标的物,无种类的限制。除以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代替物为标的物之外,无记名证券尚包括火车票、轮船票、游乐场入场券之类的服务证券。
二、无记名证券是发行人的自付证券自付证券
就是由发行人自己支付的证券。这种证券与票据法上的无记名本票相当。
三、无记名证券是依照记载内容给付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和证券是合为一体的,是完整的有价证券,其证券和权利同时存在,除证券记载的内容之外,发行人不负记载之外的任何义务。所以证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请求给付,仅限于证券记载之内容。这种证券名为文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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