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是: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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