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我的行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希望那些和我一样为一己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的人,引以为戒,及时收手,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否则害人害己!”近日,在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刘某在庭审后痛定思痛,自我忏悔。
随着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实践的发展,惩罚性赔偿成为该领域公益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请求,从而达到弥补公益损失,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
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中,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办案力度,不仅在食品安全领域积极实践,在药品安全领域也主动作为。同时,在把握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违法情形、法律时间效力等因素,审慎稳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20年底,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获得线索,李某在不具备任何生产、销售药品资质、资格、许可和条件的情况下,自制生产复方“风湿宁”胶囊,被专业机构认定为假药。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具体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其销售金额三倍的赔偿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近年来,廊坊公益诉讼检察人牢记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探索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使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和修复的同时,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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