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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法制法律网 发布时间:2023-05-26 11:34:31

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护理费,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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