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5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收单机构加强外包业务管理提出了强化信息登记、有序推进备案、加强风险防控等八个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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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为强化对外包市场的自律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后续工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自查整改阶段,外包机构应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收单机构完成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然后从7月开始自律检查阶段;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开始自律约束阶段;最后是持续巩固阶段。《意见》通过明确后续工作安排,引导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等市场主体的预期,压实主体责任。
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
近年来,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驱动下,国内收单外包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外包市场自律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外包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持续发挥对支付产业的助益作用。但也有一些现象影响了外包市场自律管理效能的发挥,妨碍了支付产业的健康发展。
“部分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机构管理弱化,未将全量合作信息报送协会,个别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的未备案比例较高;部分外包机构依靠商户资源和科技实力,在与收单机构的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对收单机构的检查和合规要求执行不够充分,在执行协会自律规范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举例。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这一背景下组织制定了《意见》,以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遵守执行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加强市场预期引导。
《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收单业务并将业务进行外包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或电子支付指令传输服务的外包机构、聚合支付服务机构,以及清算机构。
把好外包机构准入标准
《意见》对收单机构加强外包业务管理提出了八个方面的要求:收单机构应健全内控机制;把好外包机构准入标准;调动内部资源,强化信息登记;是加强宣传引导,有序推进备案;加强过程检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安全运营;强化信息安全,规范聚合业务。
具体看,《意见》要求收单机构把好外包机构准入标准,选择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范要求的外包机构开展合作,不得采取“注册即合作”等不加审核的自助合作模式。收单机构与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前,需要做好全面尽职调查工作,审慎选择合作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原则上应选择已备案、评级较好的外包机构合作。
《意见》要求强化信息登记,有序推进备案。合作外包机构不超过1000家的,收单机构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将全量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至协会系统;合作外包机构大于1000家的,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量登记工作;截至今年9月30日,收单机构合作外包机构整体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90%以上;《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外包机构备案完成比例应达到100%。
为强化风险管控,《意见》要求收单机构通过监控检查等手段强化对外包机构推荐商户的风险管控,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与变更等服务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不得支持外包机构代特约商户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
外包机构应配合收单机构检查要求
《意见》分别对外包机构和清算机构提出了要求。其中,结合外包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意见》引导外包机构在合规方面与收单机构相向而行,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具体而言,外包机构应遵从自律管理,配合收单机构检查要求,定期自查整改;业务要真实合法,严禁从事套码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本地化经营要求;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向商户提供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修改、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等涉及资金的服务;要诚实守信经营,注重数字化技术应用,促进移动支付互联互通。
针对清算机构,《意见》提出,清算机构应加强接入本清算网络的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的管理,按照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范要求,制定收单成员机构业务外包规则,督促收单成员机构切实落实合作外包机构信息登记、备案工作要求,积极运用协会发布的外包机构评级等级。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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