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给主播打赏”的皮,干着洗钱的事……日前,上海警方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和相关省市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成功侦破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捣毁一条寄生于网络直播平台、洗兑转移非法集资等黑灰资金的新型洗钱犯罪产业链,涉案金额近亿元。
去年6月,警方在对一起集资诈骗案的涉案资金进行追查的过程中发现,有巨额赃款被用于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犯罪嫌疑人在充值打赏后不久,其个人账户中便会收到网络主播打来的巨额钱款。上海公安经侦部门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并迅速锁定了李某等4名存在事后集中批量返款等可疑行为的网络主播。
(相关资料图)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牟贺擎在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表示,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创新型经济活动及由此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也不断增加。短视频进入公众视野以来,平台及其造就的网红明星依靠粉丝打赏来获得经济收益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但这也为其他经济犯罪的资金洗白提供了便捷通道。
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洗钱案告破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支队长沈安俊在5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这起已成功侦破的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的犯罪案件。
前期,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了一起集资诈骗案,查明犯罪嫌疑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间,先后设立了多家公司,以新能源车辆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的名义,通过线下门店向社会公众承诺高额收益,销售各类理财产品,进而非法募集资金,并大肆挥霍。
去年6月,警方在对涉案资金进行追查的过程中发现,有巨额赃款被用于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尽管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见到过许多犯罪嫌疑人将赃款肆意挥霍的情况,但将巨额赃款用于打赏主播实属罕见,这引起了警方的关注。由此,警方全量梳理排查了涉案赃款被用于充值打赏的记录明细。
经查,自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上述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为转移隐匿犯罪所得,结识了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担任主播的李某等人,提出由其在李某等人的直播间内打赏礼物,为其抬高直播人气和曝光率,帮助其赚取直播平台榜首奖励,并指使李某等人事后再将所收取的打赏钱款返还至其个人账户中。
事成后,李某等人还可从中收取部分佣金作为报酬。随后,李某等人在明知打赏钱款系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在直播期间接受打赏的方式收取赃款,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洗兑打赏资金,以此为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赃款。
除此之外,警方还挖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犯罪赃款的打赏币中介团伙。
警方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自2020年10月以来,有多名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嫌疑人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当时正担任李某直播工作室员工的范某等人。为了帮助这些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犯罪赃款,范某等人充当打赏币中介,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的资金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以原价6折至7折不等的价格购买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充值有大量打赏币的平台账户,然后再以原价7折至8.5折不等的价格将平台账户转手对外销售,从中赚取差价,为这些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今年2月8日至9日,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上海警方在全国11省市分批次展开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21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经检察机关批准,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洗钱罪已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范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警方将持续深挖上游犯罪,力求全链打击。
专家:平台应尽到打赏资金来源核查义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掩饰、隐瞒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涉嫌洗钱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沈安俊表示,涉案网络主播通过接受打赏后提现转账的方式,为上游犯罪团伙清洗转移赃款,并借助违法犯罪资金制造虚假流量,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打赏币中介在明知打赏币系使用黑灰资金购买的情况下,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非法牟利,助长了违法犯罪资金的清洗和转移行为,也严重侵害了行业健康发展。
牟贺擎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该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案件,反映了因法律本身滞后的特性导致相关立法配套不完全的现象,也表明了行业监管不到位。目前,直播平台的经营发展仍处于初期,平台对用于打赏的资金未尽到资金来源核查义务。
“在这种现金流量巨大的行业,平台应加强巨额资金来源审查义务。同时,因为行业的特殊性,使用平台进行直播或其他行为的人不一定与平台建立其他硬性法律关系,这就导致使用平台从事相关活动的人无法得到更强有力的监管。” 牟贺擎表示。
经济犯罪呈现新特点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钱红昊在5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经济犯罪涉及领域持续扩展、作案手法不断变异升级,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经济犯罪与网络流量叠加。不法分子利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实施经济犯罪,致使涉案金额更大、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危害加剧。
二是经济犯罪与新兴业态叠加。不法分子利用影视投资、商户加盟、虚拟币投资、医疗美容等新兴市场热点制造噱头,以财富增值之名行经济犯罪之实,侵害群众财产安全,隐蔽性更强、迷惑性更大。
三是经济犯罪破坏国家新政。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准专项补贴、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等国家政策,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经济犯罪,阻碍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危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
近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披露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的新型犯罪案件。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获得判决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均另案处理)通过在境内搭建所谓“跨境电商网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换汇客户通过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支付外汇,网站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并通过虚拟币买卖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
被告人王某明知网站从事上述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虚拟币账户供网站使用,并与虚拟币承兑商对接,帮助网站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经查,上述网站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本案中,因为掺杂了虚拟货币买卖、网络代付、代充值等所谓跨境电商业务元素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外汇,或以外汇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其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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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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