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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上庄法庭在一日之内将四起纠纷全部顺利化解,成功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原告殷某与被告范某系同村老乡,原告跟随被告的施工队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被告未依约支付劳务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驱车找到被告,零距离释法明理,劝导其珍惜友谊,保障原告一家人的生活,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薛某委托被告孙某为亲戚孩子办理军校入学,被告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原告多次索要返还钱款无果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告知原告托人为亲戚孩子办理军校入学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原被告认识到了错误,被告当庭返还了原告钱款。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签订了购买甜叶菊苗合同,被告未按约交付甜叶菊苗,原告因错过了种植季节受到损失诉至法院。经承办法官通过数十次电话联系双方,终调解和好,被告不仅返还钱款另主动给予原告赔偿。
在抚养费纠纷中,二原告法定诉讼代理人郭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原告因被告出走多年未尽抚养义务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傍晚驱车找到被告,释法答疑,告知作为母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孩子茁壮成长时正需要母亲的陪伴和关爱。经劝说,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调解新“枫”尚,共筑康“庄”道。下一步,上庄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将调解贯穿到诉前、诉中及庭审后的全过程,夯实诉源治理前沿阵地,有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供稿:张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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