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题:加强源头管控,防范化解风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王聿昊、周圆
矿山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日前向社会公布。意见有哪些思路性调整?如何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如何防范化解矿山生产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在国新办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相关资料图)
支撑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在各级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今年以来,矿山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3%。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一个与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能够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表示,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是新体制新机制下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
意见共7部分24项内容,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出一系列加强和改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举措。
“意见显著的特点就是务实。”张昕说,意见聚焦当前矿山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既从体制、法制、机制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部署,又从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等层面提出一系列要求。
具体而言,意见建立了一套全过程风险动态管控工作机制,为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供了方法路径;构建了一条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明确要求地方党委政府、监管监察部门、矿山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等。
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围绕“事前预防转型”,意见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动态管理、超前治理,及时预警、迅速处置,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意见进一步提出更加严格的矿山安全准入新要求,并对一些原有规定再一次重申,提升了规定执行的法律效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说。
李峰进一步介绍,意见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委托。
重大事故隐患是造成矿山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分别制定出台了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深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意见在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方面,聚焦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政府部门监管监察责任落实提出了针对性举措。”李峰说,意见强化企业全员全覆盖排查整治;强调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强化隐患责任倒查,明确企业在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上的主体责任等。
补齐智能化发展短板,加快矿山智能化升级
矿山是典型的传统行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存在短板。近年来,各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目前,全国建有煤矿智能化工作面1400个,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煤矿达730处,产能占比达到59.5%。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表示,目前我国矿山智能化建设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认识不够到位、建设进展不够平衡、相关标准规范不够健全、部分技术装备适应性还不够强等问题。
意见对矿山智能化建设专门作出部署,接下来将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指导、选树智能化矿山先进典型等方式,推动矿山智能化升级改造。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意见专门对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作了突出强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说,下一步将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标准化工作等,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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