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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讯息:身为监护人舅舅骗卖孤女房产 法院判决按市场价赔偿130万元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发布时间:2023-06-17 12:26:52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消息,未成年女孩父母去世后,舅舅成为她的监护人,却与前妻合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女孩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前妻。然而,这笔钱却没有给女孩,也没有用于她的生活或学习。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生效,女孩的舅舅及其前妻连带赔偿损失130万元。法官表示,监护人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将外甥女房屋低价卖给前妻,抵押获取百万借款


(相关资料图)

2020年5月,小茜的父母不幸被害身亡。当时小茜还不到16岁,舅舅李斌被指定为她的监护人。小茜的父母生前曾在南京市江宁区购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登记在女儿名下。小茜的父母去世半年多后,李斌以办理贷款需要为由,要求小茜将这套房屋过户给自己,并承诺以后给她另外购买一套商品房。

2020年12月,李斌及其前妻王娟和小茜就这套房屋签署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小茜将这套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虽然这一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但是王娟实际上并未向小茜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

一个多月后,王娟与银行签订《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这套房屋作为抵押,借款78万元。2021年4月,王娟又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借款25万元。这两份借款合同到期后,各方续签了新的抵押价款合同,其中与吴明签的那一份,债权本金变更为20万元。

对于这两笔借款的用途,王娟后来称是因为李斌多次相求,获取后给他使用。

检察官回访发现猫腻,协调法援律师“出手”

小茜父母被害的刑事案件由南京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南京市两级检察机依法帮小茜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然而,江宁检察院在回访时发现,小茜不仅不知道自己享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救助金,对于父母的遗产也表示不知情,全是由舅舅打理。检察官多方调查,发现其名下房屋被两次抵押借款,并被李斌自己使用的情况。

2022年年初,南京检察机关协调法援律师为小茜提供援助,代理小茜维权。因该案刑事追责证据不足,小茜和律师决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这时,一个尴尬的问题出现了。该案法援律师之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当时小茜尚未成年,如果直接起诉需要小茜监护人即李斌的授权,但要让李斌授权起诉自己显示是不现实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撤销李斌的监护权并重新指定监护人是常规路径,但需要时间较长,不利于快速解决小茜财产被侵害的问题。

最终,考虑到小茜再过半年多就将年满18周岁,其成年后可直接委托律师维权,经过多方讨论,最终确定了这一方案。

检察官与法援律师、小茜(化名)核对证据

2022年9月,小茜年满18周岁,法援律师随即提起民事诉讼,江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

法援律师提出,李斌的两笔借款均用于自己的生活及经营,其和王娟合谋串通,恶意侵占小茜的财产。因借款银行对该房屋的评估金额为130.3万元,故小茜请求法院判令李斌和王娟赔偿损失130万元。

法院: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连带赔偿130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李斌的行为,其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江宁法院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该案中,被告李斌在小茜未成年时,利用其监护人的身份之便利,与他人合谋通过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转移小茜名下之房产并将之抵押用于借款,但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却未曾用于小茜的生活或学习。法院认定,李斌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小茜合法的财产权,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还指出,王娟在明知小茜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按照李斌的指示与小茜订立买卖合同并受让案涉房屋,此后又将房屋抵押用于借款,但至今未向小茜支付合同价款。根据王娟的上述行为可认定其为本案共同侵权人,应当与李斌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将案涉房屋抵押所得借款交付给何人使用,则与本案所涉侵权法律行为无关,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对于小茜主张因李斌和王娟的侵权行为产生损失金额130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斌与王娟连带赔偿小茜损失13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娟不服提起上诉,因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王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判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监护人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案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得关注。李斌和王娟在一审过程中均辩称这套房屋在过户前已经征得小茜的同意,且已承诺为其再另外购买一套房产,故不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意见。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一问题?

对此法官指出,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小茜在房屋过户时尚未成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仅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处分案涉房屋等大额财产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彼时的小茜显然尚不具备完全的风险判断和后果承受能力,故即便李斌和王娟在过户前征得了小茜的同意,并承诺为其另行购房,但在办理过户之后却并未对小茜做出任何实质补偿。”法官表示,两被告的行为显然并非为了维护小茜的利益,而是为了侵占小茜的财产以牟取自己的利益。因此,法院对两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为了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援律师徐旭东和葛栋在一审过程中为小茜对两被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徐旭东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准备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帮助小茜尽快兑现胜诉权益。(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编辑:王蜀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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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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