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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 ST大洲(000571.SZ)收到深圳交易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在ST大洲披露《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后,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注到以下情况:
1、ST大洲在回复中称,公司收到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转入的11,228,757美元后,主要用于支付部分企业所得税、支付乌拉圭子公司贸易款等支出,剩余金额为1,777.25万元人民币。请ST大洲:(1)说明大连和升转入款项的性质,是解决违规担保的保证金,还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说明在上述转入款项未用于解决违规担保的情况下,后续ST大洲如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是否仍由大连和升承担;(2)结合大连和升目前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等,说明大连和升是否有能力承担蔡来寅案最大赔偿金额。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2、ST大洲于2023年6月1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事起诉状》,张天宇请求法院判令ST大洲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项下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对张天宇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诉请金额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18,556,499.83元。ST大洲在回复中称,大连和升已出具《承诺函》,若法院最终判决,张天宇案中ST大洲需对尚衡冠通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则大连和升同意代ST大洲支付法院判决的金额。请ST大洲:(1)详细说明上述诉讼是否导致公司不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5条规定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2)说明大连和升是否有能力同时承担蔡来寅案和张天宇案的最大赔偿金额。请律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3、ST大洲在回复中称,近三年经营情况正在逐步好转,相关不利因素不会对公司构成持续影响,公司目前煤炭及食品板块生产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请ST大洲结合近三年及2023年业绩情况,说明ST大洲针对上述不利因素采取的改善措施,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请ST大洲结合前述情况,自查ST大洲是否仍存在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后发表意见。
另外,针对上述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请ST大洲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综合整理: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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