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
整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
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授予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和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和注销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和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关于拟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购买工业用地使用权,用于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备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
对于经营用地的需要,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我们认为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购买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适当的决策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土地使用权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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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岳江 毛美英 陈 毅敏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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