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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等18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恶势力纠集者郭某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对其他成员余某、李某某、张某、周某某、黄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对同案被告人周某等12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曾因盗窃、寻衅滋事分别被判刑一年和一年两个月,刑满释放后,未思悔改,为逞强耍横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纠集服刑期间熟识的被告人余某、李某某、周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张某、黄某某等人,短时间内经常伙同在一起,采用言语威胁、随意殴打、暴力胁迫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七起,实施违法行为三起,该恶势力犯罪给多名被害人造成较大的身心损害及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区域的社会秩序。
通讯员 曹星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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