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份“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市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在网上流传。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市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
函件以淄博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内容为:为发挥商标品牌促进作用,推动淄博烧烤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授权淄博市烧烤协会作为“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人,负责向贵局申请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手续,并负责商标注册后的使用监督管理等事宜。恳请予以支持!
【资料图】
上述函件公布后,引发了讨论。有网友对此点赞,认为政府出手可以共同维护淄博烧烤的口碑。也有网友提出,不宜将地域性标识作为商标注册,警惕类似“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成敛财工具的事件再次发生。
“淄博烧烤”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当地烧烤协会称正在准备申请材料
网上流传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市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是否属实?5月23日,淄博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确实存在上述函件。
5月24日,淄博市烧烤协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正在进行当中。“需要准备很多材料,材料正在准备当中。”
工商信息显示,淄博市烧烤协会于2023年4月登记成立,是淄博市设立的地方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是“协助政府制定淄博烧烤发展规划和行业性行规;组织交流烧烤行业经营经验,开展业务培训,组织技术交流协作”。该社会组织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
而红星新闻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进行商标状态查询发现,暂无“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检索结果。
“淄博烧烤”是否应当注册?
网友评价不一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淄博市烧烤协会办理“淄博烧烤”集体商标的函在网上公布后,引发网友讨论。
有网友表示,淄博烧烤火了以后,协会主导,政府推动,顺势就可以成功注册为集体商标,自然而然就是一个产业了。餐饮拉动各种消费,给淄博市政府点赞!
也有网友提出,不宜将地域性标识作为商标注册,警惕类似“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成敛财工具的事件再次发生。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商标是商品价值的标志或体现,应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应该体现商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政府应该保持一定距离。
他举例,如果“淄博烧烤”注册成为集体商标,淄博市下面最火的区可否申请“XX烧烤”集体商标,这个区下面最火的街镇可否申请“XX烧烤”集体商标,这个街镇下面最火的一条街可否申请“XX烧烤”?
商务部研究院电商所副研究员洪勇曾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以“淄博烧烤”为特色的餐饮企业来说,要想长远发展,应及时注册和使用商标,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加快布局,防止他人抢注,同时使用商标来区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建立完善的品牌管理制度,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监测和维权,确保品牌的形象和声誉得到维护。
法律人士说法:如果“淄博烧烤”被注册,擅自使用或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地名一般不能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是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付建介绍,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集体商标而言,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可以使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成功后,烧烤店只有加入淄博市烧烤协会,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合法使用该商标。
那么,如果“淄博烧烤”集体商标注册成功,在外地开淄博烧烤店,并在牌匾上使用“淄博烧烤”四个字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对此,付建解释,如果淄博市烧烤协会成为“淄博烧烤”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只要加入到该协会,得到商标使用的授权,无论是外地还是本地,都可以在牌匾上使用“淄博烧烤”四个字。如果是非组织内成员,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的,则构成商标侵权。
淄博市烧烤协会工作人员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拿到“淄博烧烤”集体商标后,会有商标的使用相关细则,届时会对外公布。
如何避免“潼关肉夹馍”等事件发生?
最高法: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多起因地理标志被注册成为商标后,卖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的众多商家遭到注册人索赔维权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2021年12月12日,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作出回应,同时明确了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收取“会员费”等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这位负责人表示,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说,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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