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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吗?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3-05-10 15:52:15

一、

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的步骤

(一)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以上就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联系的相关内容,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

二、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三、

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侵权行为有这些类型:

(一)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三)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五)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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