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资料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监管企业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和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完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障经费投入,明确内审机构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强化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制定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党支部)要加强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委(党支部)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强化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理层接受并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选拔政治过硬、审计经验丰富、组织领导能力强的总审计师,协助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日常管理程序化、规范化。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开展实施,加强对年度审计计划、重大事项、重点风险领域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监管企业集团总部应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管控,制定统一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年审及轮审计划、工作标准,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调配内部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明确审计工作流程,对所属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等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质量的把控。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和集团总部报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队伍管理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自身管理建设的需要,规范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推动所属二级子企业及二级以下重要子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同时应配备与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充实内部审计力量,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履行审计职责所需预算。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出纳、资产资源分配处置、投资基建管理、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业务。
监管企业应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鼓励内审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一级造价师等相关执业资格及相关业务职称的考试,通过轮岗、调训、培训等形式增强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职业道德水平,畅通内部发展渠道,多途径开展职业教育,打造全方位人才和专业化、职业化内部审计队伍。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完善奖罚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考评机制,落实内部审计工作项目负责人工作机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对履行审计程序、审计披露问题、审计结论分别承担的相应责任,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内部审计人员保密义务。
监管企业应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被审计企业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绩效测评,推动内部审计人员薪酬兑现、岗位晋升与审计成果挂钩。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企业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情况、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等,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工作原则,努力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
(二)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跟踪企业重组并购、资产收购(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关注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价值评估、风险评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关键环节执行情况,揭示内部管理缺失问题,合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科学决策水平。
(三)围绕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报表范围调整、期初数大额调整、收入确认、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事项,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加大对成本费用管控目标实现情况、应收账款和存货管控目标完成情况、资金集中管控情况、人工成本管控情况等工作的审计力度,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
(四)围绕主责主业,积极开展重点审计。加大对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和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情况的审计力度。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执行、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清理、通过股权代持或虚假合资等方式被民营企业挂靠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重要任务。
(五)围绕内控体系建设,规范开展内控管理审计。聚焦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制度制定和执行、授权审批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倒查企业内控体系设计、运行和履行责任缺陷。突出重大风险防控审计,重点检查企业重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企业合规建设、合规审查、合规事件应对等情况。规范开展对投资决策、资金管理、招投标、物资采购、担保、委托贷款、高风险贸易业务、金融衍生业务、PPP业务等重点环节、重要事项以及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风险和问题的专项内控审计,切实促进提升内控体系有效性。
(六)围绕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权力运用和履行职责,有序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完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审计评价体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鼓励探索创新,激励担当作为,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七)围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境外企业、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对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八)围绕审计结果,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流程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效果,狠抓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防风险、促规范、增效益的职能作用,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企业监督体系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围绕内部审计职能,推动由查错防弊向价值管理转变、内部审计重点由财务收支审计向管理审计转变、由“事后”单一的监督职能逐步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增值、服务职能转变,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全方位发挥职能职效,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与内部审计工作深度融合,构建“业审一体”的信息化平台,根据职责岗位分级赋权,形成良好的审计运行模式,发展远程在线审计实时监督,不断提升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二)内部审计机构可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数据材料(含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可检查有关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参加、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有权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经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导致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相关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本企业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党委(党支部)、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需要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成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对象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包括被审计企业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审计时间进度计划、审计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序实施审计,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企业提供会议记录材料;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包括被审计企业名称、审计事项、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审计结论、意见建议、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企业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审理,报请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六章 内部审计成果转化及运用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要充分运用内部审计结果,高度重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结合业务职能和重点业务领域,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整改台账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整改“回头看”,加大审计问题通报力度和整改问责力度,将审计成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确保审计整改成效,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堵塞制度管理漏洞。落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和内部审计机构监督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机制,在监督信息共享、监督成果共用、重大事项共同实施、线索移送、整改问责等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工作统筹,采取联席会议、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等方式,提高企业内部监督透明度和影响力,总结通报监督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警示性问题,形成衔接顺畅、配合有效的大监督工作格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并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将有关违规行为及损失等线索移交监督追责工作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监管企业党支部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及企业相应领导人员的分管或协管责任;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位的,要逐级落实责任,坚决追责问责。
第八章 国资委职责
第二十八条 国资委要加强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力度,掌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促进监管企业高效、规范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监督检查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调研,听取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不定期对重大事项听取专项汇报,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情况、重大投资情况、企业经营业绩真实性、亏损企业减亏增盈成效、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审计、巡视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条 各盟市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标题:《全文 |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上一篇: 加速产业布局!锋尚文化元宇宙探索再获肯定
下一篇: 最后一页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6840号-34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