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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始向员工“追薪”,有银行追回超五千万,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04-24 19:24:01

来源 | 实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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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金融行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金融行业是个高大上行业,但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现代社会风险随时会发生,再加上人的道德风险,金融风险还有明显的滞后性,一些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金融企业创造可观盈利,但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才能暴露出来,所以金融行业薪酬也有其特殊规则,其中比较特殊的两个是: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指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对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予以追回。

早在2010年,原银监会印发的首次提及,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对这一制度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22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明确适用于离职和退休人员。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实践情况

以下内容摘自媒体的报道:日前梳理已公布的上市银行年报发现,部分银行在2022年度报告中首次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数据。其中,招商银行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总金额最高,超过5800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等多家上市银行均在2022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招商银行在年报中披露称,2022年该行对2876名员工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若以该行去年员工总人数11.3万人计算,被追回薪酬的员工数量占比为2.55%。

渤海银行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绩效薪酬1760万元。以此计算,相当于人均被追回4.76万元。

城农商行中,在港上市的九江银行也在年报中披露了金额数据,报告期内该行绩效追索扣回总金额为163万元。

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2023年3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文,透露了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文章称,截至目前,95%以上银保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符合劳动法吗?

虽然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但不能据此认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就是不符合劳动法的,毕竟法律规定的是不能“无故”克扣或拖欠,这表明“有故”还是可以。

另外,根据民法的规定,绩效薪酬属于附条件的薪酬,当事人约定绩效薪酬退回的条件也是可以的。

但是,一旦因绩效薪酬追索扣回产生争议的,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毕竟绩效薪酬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会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则,对金融机构来说,为避免风险,还需要注意以下2点:

1、制度规定,虽然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文件,但这些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只是行业监管的指导意见,只能作为裁判机构的参考,金融机构应根据行业监管文件的要求,制定自己的绩效薪酬追回的制度,完善的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应包括: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当然了,从制度有效性来说,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公示告知。

2、证据证明,要想追回发出去的绩效薪酬,是有点难度的,这就是俗话说的“覆水难收”!金融机构应有证据证明被追索的员工与自己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追索扣回的情形、程度等相匹配。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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