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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微动态丨可回收物桶内有塑料袋香蕉皮等 西安一公司被罚3000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时间:2023-02-22 07:29:58

2023年2月21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为主题,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

据悉,在2022年度生活垃圾分类执法中,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开展检查46291次;督促整改9226件;立案查处2601件。会上对8件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相关资料图)

案例一:凤城十路经开某学校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

2022年9月15日,经开区支队执法人员对经开某学校生活垃圾分类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部分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经案件审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的决定。案件于10月31日办结。


案例二:凤城十路某通商贸广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污损不洁、标识不清

2022年10月24日,经开区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凤城十路某通商贸广场摆放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污损、标识不清。经案件审核,决定依据《西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罚1000元。11月10日案件已办结。

案例三:月登阁路某湖四期小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022年10月18日,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湖四期小区存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摆放单色收集容器,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

经查,该小区管理人为西安某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11月22日案件办结。

案例四:浐灞一路某一号小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022年10月30日,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浐灞一路某一号小区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经查,该小区管理人为西安某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整改。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决定依据《西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5000元的决定。案件于11月28日办结。

案例五:会展一路西安某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2022年7月29日,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会展一路恒大御景小区时发现:生活垃圾承运单位西安某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其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支队案件合议审核,决定依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10000元的决定。8月8日案件办结。

案例六:航天大道陕西某隆建设有限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2022年11月8日9时许,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大道陕西某隆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发现可回收物桶内有塑料袋、香蕉皮、枣等;有害垃圾桶内有泡面桶、塑料袋等;厨余垃圾桶内有纸盒、饭盒等。

经调查,该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规对行政相对人当场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已办结。

案例七:航腾路陕西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2022年11月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对陕西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该投放点其他垃圾桶内有塑料瓶;厨余垃圾桶内有一次性饭盒、泡面盒、塑料袋等。

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改正,并依规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已结案。

案例八:航腾路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2022年11月10日,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腾路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该投放点其他垃圾桶内有塑料瓶;可回收物桶内有一次性饭盒、塑料袋;厨余垃圾桶内有矿泉水瓶、烟头等。经案件审核,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已办结。

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刘卫平表示,垃圾分类是关键小事,直接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下一步,城管将持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力度,督促各单位落实垃圾分类管理人主体责任,提升市民群众生态环保理念。

华商报记者 王煜鑫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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