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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禁止“低慢小”飞行器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发布时间:2021-10-27 21:05:35

10月27日,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国家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禁止“低慢小”飞行器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

禁止“低慢小”飞行器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

《条例》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重点单位上空飞行。确需飞行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近年来,“低慢小”飞行器中的动力三角翼、轻型直升机、无人机因为成本低廉、操作方便,个人及单位拥有数量在不断增加,随之带来了大量的飞行活动。这些活动有的经过合法审批,但有的属于随意飞行,有的则是故意飞行至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进行刺探,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介绍,从反间谍安全防范角度出发对“低慢小”飞行器进行管控并写入地方性法规的,还未有先例。根据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和国防科研单位需求,《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低慢小”飞行器在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上空飞行(经依法批准的除外)。条文的出台,有利于重点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为加强和推进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法治保障。

有关专门机关对“低慢小”飞行器的定义是: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各类飞行器。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与重点领域

《条例》规定,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重点单位名录。

反间谍安全防范的重点单位,主要是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作为重点单位,其需要在一般单位责任基础上,承担重点责任,如加强日常防范管理,做好出国(境)安全防范,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等,特别是加强对本单位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重点领域是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所涵盖的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等16个安全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管理实际,结合我省作为国防科研大省以及能源、稀有矿产资源丰富的现状,《条例》将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防科研生产、重大装备制造领域以及非传统安全领域中的金融安全、生物安全、数据安全、能源化工、基础地理信息、稀有矿产资源等作为我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领域。

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为了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条例》规定,每年11月1日为反间谍宣传日。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所在周,为本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周。

《条例》同时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单位教育培训计划,针对涉密人员、驻外人员及其近亲属和新招录人员、非涉密人员等不同对象,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面向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包含国家安全和反间谍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育内容,并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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