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育培训广告监管,规范广告发布秩序,8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调,海南全省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七不准”。
一、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严禁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六、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七、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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