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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文件鼓励干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

来源:南国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1-08-03 10:37:22

8月2日上午10时,海南省新闻办举办《关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海南省纪委监委将定期通报容错纠错类、澄清正名类、诬告陷害类、重新使用类等四类典型案例,‌‌化解干部“干得越多、问责越多”的顾虑担忧,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鼓励广大干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立典型案例库

每月通报一次案例

7月29日,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据了解,出台《实施办法》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决策部署,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迫切需要,鼓励广大干部大胆闯、大胆试,不断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大力推进制度集成创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

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宋健在发布会上介绍,根据《实施办法》,全省性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工作由省纪委监委负责,目的是为了保证典型案例发布的严肃性、规范性、指导性、示范性。为鼓励各方积极探索,《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市县、省直各单位经省纪委监委审批后,可在本辖区、本单位、本单位系统范围内通报发布典型案例。

省纪委监委通报发布典型案例将主要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由省纪委监委建立典型案例库,将全省开展开展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受处理处分干部重新使用的典型案例统一‌‌纳入案例库。‌‌省纪委监委经过梳理研判,‌‌确定通报发布的案例后,‌‌组织人员进行案例采编,‌‌向有关方面深入了解情况,‌‌把事实证据核清楚,‌‌把信访依据找准确,‌‌做到一案一剖析、一案一点评。通过每月一次的通报发布案例,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案例库可形成示范效应,起到指导、示范和规范作用,‌‌也可以让广大干部清楚纪律的红线和法律的底线在哪,明白哪些事情是可以容错纠错的,哪些事是应当澄清正名的,哪些受处理处分的干部是可以重新使用的,哪些错误是不可以宽容,甚至要作为反面教材的。

被问责处理的干部

哪些可重新使用?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编办主任李映旭表示,在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安排使用上,应在有关法规政策的框架内,‌‌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容纠并举的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类施策、合理安排。‌

而‌对问责处理影响期满的干部,要分清问题性质,‌‌看属于是工作原因,还是个人廉洁方面的原因,‌‌要分清动机,看属于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要分清轻重程度,‌‌看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还是后两种。‌‌对以上情形中属于前者,即属于工作原因、客观原因和‌‌“四种形态”中的前两种,‌‌而且符合重新任职条件的,‌‌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进一步使用。‌

“‌符合问责情形的干部,‌‌根据容错办法不予或者免于处理的,‌‌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李映旭说,‌‌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容错对象,‌‌各级党组织要开展跟踪回访和谈心谈话,‌‌在思想工作上指导引导,‌‌在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关爱,‌‌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改正错误的信心。‌

被诬告陷害的干部

如何获澄清正名?

省纪委常委、秘书长、省监委委员周建成表示,海南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工作机制,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事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纪检监察机关或采取发函说明,‌‌或采取当面说明,‌‌或采取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及时‌‌消除‌‌因核查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同志,‌‌会对错误处理处分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海南也将‌‌严肃处理诬告陷害行为。省纪委监委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核查,‌‌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取得的职务、职级奖励资格等不当利益,‌‌会及时建议有关组织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

定期通报四类典型案例

一、容错纠错类

主要由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对待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依法履职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没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党的纪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公职人员进行容错纠错的典型案例。

二、澄清正名类

主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不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澄清正名的典型案例。

三、诬告陷害类

主要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四、重新使用类

主要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满后,重新担任、进一步使用,或提拔任命为领导职务的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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