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因孩子择校引发纠纷的案件。
原告罗某即将上小学,魏某称其“有关系”能办理某小学入学事宜,其父母便与西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择校意向协议书》,双方约定公司为其办理某小学的入学事宜,罗某父母向魏某支付择校费8万元,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再支付2.5万元。罗某父母先后共向魏某支付了9.5万元。
但罗某并未收到协议约定的入学通知,而被安排到其他学校,罗某及家人认为魏某违约,便起诉到未央法院,要求魏某返还双倍择校费及赔偿其他损失,魏某则称自己最多退还3万元,双方争议较大。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的公司并没有为学生办理入学的资质,罗某与魏某签订的择校协议系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打破了正常招生规则,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损害了其他学生公平竞争入学的权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最终判决魏某向原告返还择校费9.5万元,其余损失双方各自承担。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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