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食品公司因生产的“网红大白兔奶茶”侵权“大白兔”商标,连同销售商行一起被“大白兔”商标权利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诉至法院。
侵权商品销售网页截图 上海徐汇法院 供图
11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上海徐汇法院介绍,1993年7月,上海商标局出具证明函,证明“大白兔”商标属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2019年9月,光明乳业取得“大白兔”商标为期两年的授权,拥有相关诉讼权。之后光明乳业推出的“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上线,广受消费者青睐。
2020年底,原告光明乳业发现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大肆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这三字与“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的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光明乳业作为经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权的被许可人,现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光明乳业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亦构成侵权。因此,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综上,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行为,赔偿原告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千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