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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1-10-20 08:47:0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作草案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唐一军说。

据介绍,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决定选择6个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数量多、改革基础条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围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创新和完善监管、优化涉企服务等10个领域推出101项改革举措。

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

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据悉,试点城市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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