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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到来,同学们结束假期,纷纷投入学习中,然而,有些少年,只是因为在人群中,被人多看了一眼,便纠集同伴,大打出手殴打他人,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犯罪时16周岁,在校学生)与常某(犯罪时17周岁)等人在因纠纷被唐河县某高中一学生殴打,白某与常某纠集数人到唐河县某高中门前欲找该学生报复,在该高中门前,遇见该高中另一学生段某,白某怀疑段某瞪了自己一眼,即提议拦截段某,后白某、常某等人上前拦截、辱骂段某,并对段某进行殴打,致段某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常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白某、常某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白某、常某均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校园欺凌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对欺凌者和受欺凌者的身心都造成持久而深远的伤害。受欺凌者有权要求欺凌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要因为害怕而选择沉默,这不仅会让“伤口”越来越严重,也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要及时向家长和老师寻求帮助,用法律保护自己。欺凌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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