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有哪些法律渊源?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趋势什么样?
法律渊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以公序良俗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行为无效。
1804年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首次使用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现代民法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具有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
公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良俗是指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其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一般利益和基本道德的职能,故被民法学者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这一重要功能正是通过使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来实现的。亦即,违反公序良俗,成为现代决定法律行为无效的最重要的原因。
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荷兰新民法典第3:40条第1款规定:内容或应有含义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发展趋势
公序良俗从最初仅调整政治关系发展到调整经济关系。自法国民法典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以来,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期,这一原则以保卫社会主要组织即国家和家庭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的。传统上认为,政治秩序与财产和劳务的交换即市场经济活动无涉,市场经济活动应由当事人依契约自由原则去决定,公序良俗原则仅在于防止无限制的契约自由损害国家和家庭秩序。
二战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公序良俗概念在经济领域的扩张,目的在于使国家可以介入个人间的契约关系。从70年代以后,各国改变凯恩斯经济政策,废止价格管制,但要在具体经济秩序中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
公序良俗原则已经成为作为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重要手段。法院在判例中,常常会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保护消费者的手段,以交易方法、交易结构本身的不当性、劝诱方法的不当性为由,认定构成公序良俗违反,使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
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法院运用该原则强行干预劳动关系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公司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在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中,给予雇员不当的不利益。
二是公司在劳动契约中规定的男女差别条款,如女雇员提前退休条款、女雇员一经结婚视为自动离职的条款、男女劳动报酬差别的规定,等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法院频繁地作出上述条款和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的判决,以实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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