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可以的,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二)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1.合伙人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的或可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实物财产。2.不能完全支配的财产、已设立担保的实物、短期租赁他人的实物,一般不应作为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技术秘密。
(四)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五)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六)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
二、合伙人是否属于老板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二)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
(三)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
(四)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
(五)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
(六)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三、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一)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
(四)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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