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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适应目前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汕头对《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正。
目前,该条例修正案(草案)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据了解,条例修正案(草案)变通、完善有关车位、车库销售管理制度,遵循《民法典》关于“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变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规定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满两年或者区域内的住宅已全部售出”的情形下,经开发企业履行公示等程序后仍有车位、车库未租售的,业主可增购一个车位、车库;并且明确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增加规定“尚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向本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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