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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出借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评估出借文物的必要性,严格评估文物现状和场馆设施条件,加强全流程监督管理。借用单位应当落实文物使用直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通知要求,出借单位应当充分评估拟出借馆藏一级文物的保存现状,组织专业人员论证文物是否适宜展出和运输,针对性提出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建议。
通知规定,同一件文物连续借用给同一或不同单位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通过连续借用给不同单位的方式规避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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