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以公正裁决守护了亲情的底线,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双方于2007年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王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用直到女儿年满20周岁,女儿大学期间的费用双方各付一半。后女儿考上大学后,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大学期间的所有花费均由王某独自负担。现女儿已大学毕业,王某多次与张某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王某已承担的女儿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各类培训费等全部费用的一半。
该案由宛城区法院官庄法庭庭长贾震承办。在庭前调解阶段,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离婚协议、公证文书、女儿大学学费缴纳凭证、生活费用支出明细、其他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女儿大学期间的所有花费均由原告支付,以及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主张自己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承担相关费用,要求降低相关费用支付比例。
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贾震法官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全部费用,原告有权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向被告追偿。故结合成年子女的实际情况、学费支出、离婚协议中对生活费的约定及费用分配比例,依法作出判决。同时,为达成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缓和双方矛盾,维系亲情关系,贾震法官切实做好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在判决书中充分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原、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结果。
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三天,被告主动与承办团队进行联系,表示已将应支付的款项凑齐,愿意向原告支付。在法庭的见证下,被告将相关款项向原告一次性付清,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离婚协议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协议,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诚信原则依约履行。若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理性、审慎考虑,经过充分协商后作出承诺,签订协议后应信守承诺,自觉遵守履行,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的和谐社会。(供稿:李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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