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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法院:【枫桥法庭创建】法院调解中的“公平正义”如何体现

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时间:2024-10-30 16:13:04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即“诉中调解”,包括庭前、庭审中、庭后调解三种方式。法院调解有其优点,在法官释明部分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有针对性或目的性地进行协商,也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建议,使调解内容更倾向于法律规定。但同时,调解是协商的过程,协商意味着会出现“你进一步、我退一步”或“你退一步、我进一步”的情形。那么,这种妥协和退让是否会影响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呢?下面结合泌阳法院泌水法庭的两个案例,看看泌阳法院在法院调解中为公平正义所做出的努力。

案例一

韩某(原告)和王某(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就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较大。在庭后调解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王某共提出了三种调解方案,因韩某离婚意愿较为强烈,在向承办法官询问相关法律问题后,韩某每一次都同意了王某的调解意见。但在王某家人的介入下,韩某明确要求自己“净身出户”,为缓和韩某的情绪,也考虑后期亲子关系的维护,承办法官将协议内容“原告不支付抚养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换为“原告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为孩子的抚养费”,两种措辞虽表达的法律内容不同,但最终原、被告所付出和得到的结果是一样的,这种更改不仅促使了本案调解的成功,也让双方当事人内心均得到了慰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感受到了法院的公平正义。

案例二

关某(原告)与李某(被告)离婚纠纷的庭后调解中,李某同意离婚并由李某直接抚养孩子,不要求关某支付抚养费,婚后购买房屋归关某所有,关某补偿李某房屋补偿款300000元。但在后续约定补偿款支付时间时,关某一延再延。为使关某能够如期履约,保障李某的财产权益,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若关某逾期支付款项,可以在协议中增加支付逾期利息的内容。起初关某并不同意,后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关某与李某两人采纳了承办法官的建议,最终达成协议。本案虽是离婚纠纷,但涉及的财产内容仍应当要求双方遵守契约精神。约定逾期支付利息,既是对债务人的督促,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院调解的目的是案结事了,不能仅仅为了达到调解的结果而一味让当事人妥协退让。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洞悉其心中所想,结合情理法的释明,积极找寻恰当的调解方案,不仅是对所承办的案件负责,也迎合了当事人的朴素感情观和内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泌阳法院将继续以人民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各基层法庭贴近基层、了解基层、服务基层的优势,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法治力量,彰显公平正义。(周田田 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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