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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山东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提到,要扩大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范围。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可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具体来看,父母增设电梯的,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子女增设电梯的,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取消“电梯使用注册登记12个月内提取”限制。
另外,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称,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本人及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潍坊市户籍或获得潍坊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符合租赁住房提取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可按月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每月提交申请,提取金额为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提交申请时,上月未缴存的,可提取金额为0。
已按租赁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的,当年不得再按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提取,可于次年1月申请按月提取。
配偶已按租赁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的,新市民、青年人本人当年不得再办理租房提取;新市民、青年人办理按月租赁住房提取的,配偶不得办理非新市民、青年人按月租赁住房提取外的其他租房提取。
办理新市民租赁住房提取时,提取人应提供户口簿,根据户口簿信息确定新市民资格;根据身份证信息判断青年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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