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
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家事代理权名词解释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
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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