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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吗?公司法人的特点都有哪些?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3-05-10 10:20:26

一、

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怎么区分

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而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二、

一个公司法人能集资吗

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的利益,在实践中,公司法人可以进行融资。按照融资主体不同,项目的融资方式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和新设法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

(一)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既可以是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项目,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新建项目。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1、由既有法人发起项目、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2、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

3、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来偿还;

4、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

(二)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大多是企业法人。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组建新的事业法人实施。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但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1、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2、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

3、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

4、一般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项目发起人与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分属不同的实体,项目的债务风险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能否还贷,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须认真分析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

三、

公司法人的特点

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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