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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却非法延长106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宁波一家企业虽支付了加班费,仍被处罚10600元——日前,宁波鄞州区姜山镇办结一起人力社保领域案件。
3月,姜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区人社部门的案件移交函,反映某包装公司去年11月在该镇某工业园区违法延长106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据调查,为赶制订单,该公司2022年11月非法延长工作时间,当月106名劳动者人均上班250小时左右,均被违法延长70小时以上,且单位未获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其行为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三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的规定,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企业处以罚款10600元。
另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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