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可以提请诉讼,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当内部行政行为被相对人知悉,并被付诸实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直接的影响,即内部行政行为实质外化后,是具有可诉性的。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
是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关系不太一样,内部行政行为是在内部发生的,一般是该行政内部和行政机关的相对人之前,存在领导人和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很好理解,就相当于我们在企业老板和下属的关系,或者说是部门和部门的关系,对于外部是不存在这种领导关系的,一般都只有管理的职能,这种只能也是有限制的,是指和此相关的管理职能,简单点说有点像我们说的路面清洁卫生,公共场所不能吸烟的这种行政类管理。
两者的作用肯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只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有关,比如内部的正常运行,内部问题的解决等,这种管理是不受外部人影响的,也没有相应的义务,只要自己内部管理好就可以了,而外部行政行为是对外界产生的,一般对外界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两者由于产生的影响不同,所以当发生问题的时候处理途径也是不一样的,内部发生问题有内部自己解决就可以了,而外部也是要交由法院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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