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立法权。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二)、法律解释权。凡是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补充规定和被解释、补充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监督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依法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等。
(四)、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有权批准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五)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等等。
(六)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包括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的会议;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主持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
(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一篇: 最后一页
所有文章、评论、信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Copyright 2013-2020 高陵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6840号-34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 glxc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