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联合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梳理整合涵盖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阶段的学生资助相关资金管理细则,着力打造综合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了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5个阶段的不同类型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和标准,清晰明确,为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提供规范遵循,推动形成助困、奖优和引导相结合的政策体系。针对高等教育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等9种资助情形,明确了享受范围和标准。同时,对部分资助项目标准的确定实行“平均+区间”的方式,赋予地方和学校一定自主权。明确普通高中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实施办法》明确,学生资助资金预算应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在资金分担上,根据《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逐项明确省级与市县间各类学生资助资金支出责任划分,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其中,明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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