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责任形式有哪些?我国法律对于虚假陈述的规定是什么?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中首先承担的责任。
我国历来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多采取重刑轻民或先刑后民的责任追究方式,但就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而言,应首先追究其民事责任,然后再进一步追究其他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责任。众所周知,虚假陈述有诸多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但直接损害了证券投资者和公司股东的经济利益,而且会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证券市场是个长期资本市场,这一市场的维护必须首先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热情,否则证券市场将无法生存。因此,在对虚假陈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进一步追究其他责任,我国《证券法》第207条也作了先民事后行政或刑事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为止,有关监管机关过多的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等其他责任形式,并未很好的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所受的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其具体如何处罚将由证券监管部门依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3、刑事责任
在对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制度上,我国证券法仍采取严格刑民分离的的立法方式。
并没有参照两方国家在其证券立法中直接科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只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适用法律时的规范指引的规定,但比照我国《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虚假陈述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综上所述,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但在处理三者的关系时,适用顺序上应有别,即应以维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其民事权利为出发点,绝不可采取一罚了之的态度解决虚假陈述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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