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及其实施中的障碍
积极礼让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执行方面单边主义所遭受的挫折,而这种挫折的起因,则是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它国反垄断法域内效力的抵触。在这方面,美国可以作为一个典型例子。
在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判例基础上形成的美国1982年《对外贸易反托拉斯改进法》采用了美国反垄断域外效力方面的所谓“效果原则”,并将其确定为成文立法的一个规则,即美国法院对发生在外国的对美国商业具有“直接的、实质的、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影响的行为拥有管辖权。该法所指的商业,既指美国的进口贸易和商业,也包括美国的出口贸易和商业。因而,该法不但将发生在外国的对美国国内市场造成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且也将发生在外国的影响美国企业进入外国市场的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美国反垄断法的管辖权范围,从而使美国反垄断法直接介入了传统上由对外贸易法规制的领域。
二、积极礼让原则及其适用
单边主义遭受的挫折使美国转而尝试通过双边合作的途径来实现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积极礼让原则正是这些双边条约所采用的合作原则。
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了《国际反托拉斯执行协助法》,授权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法委员会与外国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签订反垄断协助协定。根据这一授权,美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和一些国家达成了一系列的反垄断双边协助协定。在这些双边协定中,美国—欧共体1991年签订的《美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关于它们竞争法适用的协定》(简称“1991年协定”)和美国—日本于1999年签订的《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关于在反竞争活动方面合作的协定》是较为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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