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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阳光工资?阳光工资的初步成果是什么?

来源:深圳信息港 发布时间:2023-05-24 07:55:15

什么是阳光工资?

阳光工资就是将公务员以前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收入(如补贴、津贴之类)都纳入到工资范畴内统一核算。将公务员所有的工资外收入的发放项目,归为职务补贴、生活补贴、节日补贴和激励奖金四大类,同时加大对腐败的惩戒力度,将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低息贷款、免费旅行等视为接受贿赂。按照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步打算按照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来发放,再统一加上生活补贴和职务补贴。

阳光工资的初步成果是什么?

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得到简化

在这次工资改革之前,公务员各种名目不同、数量不等的奖金、补助、津贴、补贴令人眼花缭乱,并且各个单位的名目设置还不完全一致。先不论这些名目的设立是否合理,单是条目的繁杂本身就不利于对公务员工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妨碍公务员工资机制规范、公平地运作。在“阳光工资”改革过程中,北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各区自行建立的津贴和补贴进行整合成为工作津贴;过去执行的目标管理奖、经费包干奖、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奖金统一纳入规范后的绩效奖金;各单位的季度奖金、年终奖金被取消,统一建立了督查考核奖;而如洗理费、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也在整合后被取消。

这样,全市的公务员工资名目由过去的20项上下缩减为统一的13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工作津贴、绩效奖金、职务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工具补贴、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补贴、警衔津贴、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节日补助、督查考核奖以及年底加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工资。在工资结构简化之后,人们能够比较容易地对公务员的工资组成进行把握和了解,这为公务员工资实现“阳光化”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公务员工资收入各组成部分的标准进一步明确

过去,除了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外,公务员工资的其他各个构成部分在金额上都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直接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工资水平设定上各行其是。从“阳光工资”改革后的工资结构来看,基本工资、工作津贴、绩效奖金、职务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工具补贴、独生子女费、节日补贴等的金额标准都依据职务、级别等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有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以及督察考核奖没有在政策中作明确的金额规定。但很显然,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要根据加班和值班的时数确定,而公务员加班和值班的最高时数也是有限制的。督察考核奖虽然是一个弹性项目,但它是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只有考核“优秀”等次人员,督查考核奖金可高于“称职”等次人员10%至20%,对于弹性的激励性奖金来说,这一规定也不能说不明确。

公务员的名义工资大为提高

多年来,中国实行的是公务员低工薪制度。由于名义工资过低,很多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个人都绞尽脑汁地争取和挖掘“灰色收入”,遂形成了公务员“低工资、多补贴、泛福利”的薪酬模式。很多公务员算上工资外收入后其总收入还是比较丰厚,然而,在其寻求“灰色收入”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被扭曲,公共资源被浪费,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效率降低了。并且,现实中这一部分公务员的实际高工资并不能代表全体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灰色收入”的广泛存在本身就暴露了中国公务员低工薪制度的弊端。依照中国的实际情况,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该相当于或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据统计,改革后北京市公务员的名义工资略高于城镇居民平均收入。但实际上,“阳光工资”改革并不是着眼于为公务员涨工资,而是尊重实际,将一直实际存在的“灰色收入”透明化,加以规范管理,实质上是对公务员的较高工资水平给予承认。经过改革,北京市公务员的名义工资(即固定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大为提高,形成了一个以工资为基础、以津补贴为补充的收入之间的适当比例,利于公务员工资机制中公平、效率双重价值的体现。

北京市公务员个人的全年收入平摊到每个月应该不少于“3581”的说法,即科级、处级、厅级和部级公务员的月收入分别达到3000元、5000元、8000元和1万元。

公务员的部门间收入差距缩小

中国部门之间公务员收入存在巨大差异的具体原因有三个:一是中国的财政制度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收入制度和支出制度都很分散,很多有收入的部门同时还掌握着对收入的分配权,财政资源丰富的部门可以利用其占用的公共资源来充实部门利益;二是实权部门有更多的职务拨款和任务拨款,并且对其来说也存在更大的权力寻租空间;三是中国有些部门公务员工资的发放存在企业式的“提成方式”,这就使很多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有机会获得更多的额外收入。

然而,这种收入差距的存在并不合理。首先,公务员的工资都是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由国家财政支出。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非生产性的,不能由产出量衡量其成果。不应该因为各个部门因所掌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不同,公务员收入就存在巨大差距。其次,我国各级财政常以项目奖金的形式为一些执行权力的部门设定奖金,伴随着任务的下达也会有相应的奖金被拨到部门手中。而早在马克斯·韦伯对理想官僚制的描述中,就曾提出过行政人员工作的若干标准,其中一条就是“官员的工作与行政资料的所有权完全分离,没有职务拨款”。

再次,公务员的工作不能完全等同于企业员工。企业的目标就是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政府虽然也要考虑系统运行的成本和效益,但更主要是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企业给员工提成是希望员工帮助其扩大市场,而公共事务的总量应该是一定的,并不需要公务员再去开发。因此,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照搬企业的提成方式。在“阳光工资”改革中,这种“提成”性质的奖金被一律取消,各个单位自发的奖金也被全部叫停。

阳光工资

总的来看,“阳光工资”改革消除了那些制度外的工资收入,在规范过程中将制度外的收入整合到制度内,实现了将实权部门过去保留的利益转移一部分给“清水衙门”,从而削平“山峰”填“山谷”。在这此消彼长的过程中,北京市的部门、区域间公务员收入的非正常差距被大大缩小,基本上实现了同级同酬。法院和税务部门是这次改革的“重灾区”,过去相当可观的季度奖和年度奖都被取消;加班费和值班费的发放金额也都被限制在了一个相当有限的范围里;再加上法院的法官的办案补贴被取消,任务经费也被取消,几项相加这些部门的公务员年收入可能减少多达总收入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而改革后过去的“清水衙门”一般科员平均月工资都上浮了600元上下,科级干部上浮近千元,处级干部则上浮1000元到2000元。据大略统计,在改革后,全市范围内大概有70%的公务员工资有所增长,10%公务员与以前持平,另外还有20%的公务员工资比以前降低了。这使大部分公务员从这次工资改革中受益,公务员队伍内过去对与工资收入不平等的不满情绪得到了缓解。

各个单位的小金库被取消

“小金库”的存在是公务员工资不够“阳光”和部门间收入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小金库”可能成为一些实权部门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单位或个人之私的动力。公务员为追逐部门利益的个人化,必然造成部门权力的利益化,而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又加剧了政府权力的部门化。自然而然地,政府部门的职能由公共管理异化为部门创收,谋取小集团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异化,公务员的角色错位。因此,在规范公务员工资的过程中,取消“小金库”是一个核心环节。在改革中,过去的“小金库”被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充实了“大金库”,市财政利用这笔钱再进行统一的再分配。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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