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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院民事诉讼监督对证据的认定有哪些?检查院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来源:法务网 发布时间:2023-05-22 10:45:13

认定: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范文模板:

申请人: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代理人: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第三人:XXX,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皆为生效判决裁定中的当事人)

一、申请监督事项:

因XXX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桂04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特申请监督。

二、案件事实:……

三、申请监督理由:

1、事实认定方面:……

2、证据采信方面:……

3、程序方面:……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桂04民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此致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并摁手指印)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FG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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