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该办法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裁量权办法》,突出保护耕地,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占用耕地拒不复垦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
具体来看,在非法占地方面,视建设项目的性质、被占用土地的地类和等级差异,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如因公益项目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因非公益项目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即因非公益项目占用1亩永久基本农田,最高罚款可达66.6万元。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破坏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办法》规定,破坏了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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