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救灾物资回收和报废实施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救灾物资回收、报废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
该《办法》明确,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救灾物资是指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储备管理的,和由接收社会捐赠物资转为救灾物资中可重复使用的各类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放给群众使用的衣被、睡袋等被服类和折叠床、炉具等生活消耗类物资。
救灾物资的回收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救灾物资调拨后,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由使用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使用和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指挥帐篷、活动板房、大型净水设备、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物资必须回收。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帐篷,单帐篷使用不满6个月、棉帐篷使用不满12个月的,均需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进行回收,交使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并建立台账。对使用后不可重复利用的回收类物资,报经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后做报废处理。
每年10月底前,由承(代)储库根据物资储备的质量情况,对符合报废要求的物资,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聘请5人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向物资事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对无残值的救灾物资直接销毁处理,具有一定残值的救灾物资采取公开竞拍等方式,按废品销售给再生资源企业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报废物资流入社会。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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